欢迎访问山东省司法行政网
 
报名条件

 


.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为20075月至20111231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发布人: 司法厅信息管理员
Copyright@2006 SDSFT.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省司法厅 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5743号 邮编:250014 值班电话:0531-86883110 传真:0531-82965100 E-mail:sdsft@sdsft.gov.cn
全程网络策划:山东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