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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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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抽回嫁给城镇户口妇女的责任田的作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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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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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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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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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男女登记结婚后,根据国家户籍管理规定,农村户口的妇女与城镇户口的男子结婚,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应当允许保留户口。符合前款规定的,享有与当地村民同等的权利,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宅基地,划分责任田,口粮田或者安排就工就业,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纠正。鉴于你们已向西城办事处递交了书面申请,而办事处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所以你们可以以西城办事处为被告向菏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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