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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县公证处首创农村公证公示制度
【 发布时间:2006-11-28  阅读次数:2770

    按:陵县公证处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中创建的农村公证公示制度是一个有益的探索。有选择的对涉及农村众多农民切身利益的公证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众予以公布,增强了公证业务的公正透明度,有利于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有利于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公证质量。
 
    陵县公证处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中,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认真开展涉农公证业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强化服务规范,创新工作方法,在办理陵城镇某村南北方向路段树木承包合同公证时,首次实行公示方式,收到很好的效果。
 
    按照镇政府规划要求,村村之间的道路两旁应植树,责任到人。该镇某村需要绿化的四个路段,村委会按每个路段为一个承包人在本村内进行发包公告。该村村民康某预承包第一路段,并要求对承包合同进行公证。公证处受理后列出重点核实内容,当了解到承包合同内容第三条由原来每棵树25元降到每棵18.64元,村委会对这一变更未进行公告时,承办公证员建议公证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在村广播站进行重新公告。为保证村委会发包方案公告程序的真实性,承办公证员协助村委会重新修订发包方案,将村民的权利写入方案中,并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以村广播的形式进行公告,并制作《公告现场工作记录》。为证实公告的效果,公证员走访住在村边的村民,了解是否听到公告内容。公告期后第八天,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处签订树木管理承包合同,并及时出具公证书。在保证镇政府绿化规划得到落实的同时,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公证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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