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司法厅制定出台《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处理办法》,加强对律师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管。
《办法》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律师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的行为或其他问题,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请求,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投诉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解决问题与调解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律师所、律师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办法》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对重大投诉案件实行督办制度,重大投诉案件主要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转办、交办的投诉案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投诉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投诉案件,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或认为确有问题的投诉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或未上报办理结果的投诉案件。对督办投诉案件办理不力或不及时报告办理情况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报批评。
《办法》要求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分管领导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投诉调查结束后,调查机关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办法》还对投诉受理权限、投诉复查、违约赔偿、投诉案件档案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